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研究生 > 规章制度 > 正文

新葡的京集团350vip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人:新葡的京集团350vip  发布日期:2019-09-05  浏览次数:  

为做好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的科学发展,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博士生导师遴选及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要依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二条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培养条件和导师梯队建设的要求,设置博士生导师岗位,确定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遴选数量。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需遴选,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四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高尚的学术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认真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第五条人事关系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至拟招生年度6月底,年龄不满56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作为硕士生指导教师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已授硕士学位),且培养质量较好。近四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所指导研究生无学术不端行为和“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承担过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七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成果突出,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有承担博士生培养的充足科研经费。

第八条成果要求:

(一)具有教授职称的申报人,近四年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教育部科研项目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各1项(项目起止时间均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为准;主管部门立项通知没有明确起止时间的,以申请书中所填起止时间为准,下同)。

2.其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特类期刊至少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或在A1类期刊和A2类期刊至少各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或在B类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3篇本学科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A1类及以上期刊论文。

(2)独立出版本学科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且在A1类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3)主编高水平有影响的优秀教材(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且在A1类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前3位),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限研究生教学成果)二等奖(前3位),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特等奖前3位,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第1位),且在A1类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1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二)具有副教授职称的申报人,近四年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其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A类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2篇本学科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特类期刊论文;或在A类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3篇本学科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为A1类及以上期刊论文。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前3位),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限研究生教学成果)二等奖(前3位),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限研究生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特等奖前3位,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第1位),且在A1类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2篇本学科学术论文。

(三)近四年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也可以申报: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1项。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限研究生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3.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1项。

4.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并在A1类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5.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教研成果(限研究生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且其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A1类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2)在A1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同时主持教育部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至少1项。

6.主持教育部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至少1项,并在CSSCI、SSCI特类期刊至少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或在其他特类期刊至少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

申报人的以上成果必须以新葡的京集团350vip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且属于所申报的一级学科领域。所发表学术论文、所获奖励等成果应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成果档次划分以遴选时学校执行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无学术不端行为。对存在违反师德师风、学术诚信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获批后当年,可根据学科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并实施一次,之后的遴选执行学校统一标准。

第三章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和纪律

第十一条新增博士生导师遴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0vip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并准备与申报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申报表及证明材料提交至所申报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与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根据遴选条件、审核结果和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提出推荐名单,对推荐人选申报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对申报人排序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上报。对审核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三)专家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人选组织复审后,聘请3~5位有博士生培养经验的校外同行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进行评议。获得评议专家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申报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的申报人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审。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作出决议,确定博士生导师名单。

(五)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当年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

第十三条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一)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本人及其亲属不得参加评审和表决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保密制度,对聘请同行评议的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材料等均需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新调入我校且在原单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曾实际招收和指导过博士生的教师,如申请我校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资格,须出具原工作单位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相关证明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聘其为博士生导师。如有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

学校引进的非博士生导师高层次人才,由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院长提出特聘人选,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聘其为博士生导师。如有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

第四章博士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是: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作为博士生培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关心博士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健康成长,了解学生的思想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经常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使博士生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

(三)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负责制订博士生培养计划,并检查博士生对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制订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四)指导博士生开展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不断提高博士生的学术创新能力。

(五)指导和审核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写作,确保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协助组织好学位论文的开题、答辩等工作,不断提升博士生学位论文水平。

(六)支持、指导博士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定期检查博士生的科研记录,配合做好博士生的中期考核、毕业鉴定和筛选淘汰工作。

(七)跟踪学术前沿,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认真总结博士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博士生教育改革和课题研究,努力探索博士生教育规律。

(八)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对研究生教育及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博士生导师的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博士生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分离制度。学校每年对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标准由研究生院参照遴选条件,根据学科特点等加以制定。

每年9月底前对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具有博士招生资格博士生导师名单,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分别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至拟招生年度6月底年满56周岁的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再安排博士招生。但在招生资格审核年度符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并主持有国家级在研项目(以项目立项通知书的起止时间为准,延迟结项(含经批准延期)的除外)且近两年(截止到招生资格审核时)有A1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发表的,经个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校批准,可以申请招生,一般最长延迟年龄至61岁。有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不受年龄限制。有关退休事宜,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博士生录取并确定导师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导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博士生导师的,应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新接任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调离我校(含虽然没有正式办理调离手续,但是已经开始在其他单位全职工作)的博士生导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调离博士生导师不再招收新的博士生。已招收未入学的博士生,由所在学院安排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调离博士生导师有已招收未毕业博士生,一般应由所在学院安排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对于学术造诣深、指导研究生水平高且调离后与我校相关学科仍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导师,若希望在我校继续指导已招收的未毕业博士生,经个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审核后,可担任我校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并配备校内导师,合作指导博士生。所指导博士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必须以新葡的京集团350vip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应按照博士生导师的条件,对博士生导师逐个进行评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分别给予质量约谈、暂停招生等处理:

1.出现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2.不能严格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对博士生疏于指导和管理;

3.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近三年累计两次出现评阅或答辩未通过的情况,或同一年两篇次未通过论文评阅或答辩;

4.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的职责,所指导的博士生在科研或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5.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

1.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2.在博士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3.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4.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累计两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5.离校两年以上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十二条被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葡的京集团350vip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试行)》(政研〔2017〕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